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东莞市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发〔2001〕68号
浏览次数:19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20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1〕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