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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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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85)粤税三字第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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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五月十一日函请示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现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

二、“以蔗带税”,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是否划归甘蔗产区问题。城建税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对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不按“以蔗带税”划归甘蔗产区,由糖厂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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