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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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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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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85)粤税三字第043号文关于“对由于见面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的补充规定,是指给予困难减免照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以税还贷”(包括减税还贷和以困难减免税形式归还贷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除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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