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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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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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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罗地税发〔199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分类,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属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属于天然石英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资源税税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范围。因此,对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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