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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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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农〔19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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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边远、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华侨农场、农业“三场”(良种场、苗圃场、鱼苗场)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等农口企事业单位)名称附后),在“九五”期间,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实行先由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给予企业所得税返还照顾。

    二、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用于弥补场办学校、医院等政策性、社会性开支,补充流动资本和弥补事业费不足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并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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