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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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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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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六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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