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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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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粤财法〔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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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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