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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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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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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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