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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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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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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做到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各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核定定额相关事项向纳税人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相关事项以后需要变更的,需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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