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广东省
关于核定清远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1号
浏览次数:466
清远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清城区):25元/平方米,英德市:15元/平方米,连州市:15元/平方米,佛冈县:25元/平方米,清新县:15元/平方米,连山县:15元/平方米,连南县:25元/平方米,阳山县:1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