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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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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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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38号

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附件(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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