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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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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府〔201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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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按照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原则确定我省乘用车税额;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商用车客车税额;按照扶持行业发展和关注民生原则,合理确定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的税额。我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农村车辆的减免税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全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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