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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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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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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加油站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加油站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工作量,我省采取填报《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下称《汇总表》)代替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要求填报的《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三张表,并从2002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实行。

二、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的加油站汇总纳税问题。

(一)在省内跨市、县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加油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准可由市、县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山、东莞、顺德市的加油站,由市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总机构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将属下实行汇总纳税的加油站填报的《汇总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办法》第十条有关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和第十一条有关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问题,待总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执行。

附件: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27日

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统计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油量:升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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