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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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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5〕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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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毁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9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规定,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销毁等,暂由省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 其他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因此,省局同意你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其他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销毁方式,销毁旧版(2000年版)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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