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广东省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346号
浏览次数:775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1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修改完成前,纸质审批文书按新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流转并存档,认定审批程序按现行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的认定流程运转。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修改完善后,纸质文书不再补充录入。

二、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