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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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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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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2016年7月1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应税产品名称

计征方式

税率

1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1.5%

2

金矿

金锭

3.0%

3

铜矿

精矿

2.0%

4

铅锌矿

精矿

3.0%

5

锡矿

精矿

2.0%

6

高岭土

原矿

4.0%

7

萤石

精矿

2.0%

8

石灰石

原矿

6.0%

9

硫铁矿

精矿

2.0%

10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6.0%

11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2.0%

12

石英砂

精矿

2.0%

13

锑矿

精矿

1.0%

14

长石

原矿

8.0%

15

白云石

原矿

7.0%

16

硅灰石

原矿

4.5%

17

耐火粘土

原矿

1.0%

18

重晶石

原矿

4.5%

19

锰矿石

原矿

2.5%

20

珍珠岩

原矿

7.0%

21

花岗岩

原矿

5.0%

22

大理石

原矿

3.0%

23

银矿

原矿

1.0%

24

膨润土

原矿

10.0%

25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0.5

26

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1.5

27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3

28

地下热水

原矿

每立方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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