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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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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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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由省国税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的核定原则,我省对所有符合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种,按以下原则予以核定:出厂价格占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含60%)以上的,按原计税价格确定;低于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核定。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流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核,不再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每三个月跟踪、收集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五、各地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白酒行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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