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广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浏览次数:30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居民企业,除政策法规规定需按月申报外,均按季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