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切实解决税务注销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免办范围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核准注销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文书,处理核销“死欠”等相关涉税事项。
如前述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网上办理
进一步优化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统称网上办理渠道)相关功能,推行“注销预检在先、全流程网上办为主、关联业务智能联动”的线上“税务注销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渠道办理税务注销事前预检、处理涉税费事项、提交税务注销申请以及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等文书、查询清税清费进度等事宜。通过税务注销事前预检,符合注销即办资格且没有未办结涉税费事项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渠道启动税务注销流程,网上办理渠道将自动签发清税证明电子证照或者出具电子清税文书。
三、进一步提升简易注销办理服务
已发布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但尚未办理税务注销或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事宜。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但其承诺期应在简易注销公告期结束前,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在公告期届满前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和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简易注销申请不提出异议。
四、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告知事项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时,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结果(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当场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并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市监规字〔2020〕4号印发)要求,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后,对核查结果为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清税证明》;对核查结果为不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注销税务登记的理由。具体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看办税指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是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加快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税务注销专窗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税务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报纸、电视等多渠道、多角度主动开展税务注销业务的专题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更全面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加熟知掌握税务注销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办理资料,提升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税务注销前置事项的相关监控项目列入日常税源管理范围,将注销办理环节的风险排查项目纳入日常风险管理范围,提高税务注销审核效率。如日常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人未结事项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结,日常风险管理已经完成税务注销办理风险项目排查的,在注销时不再重复核查,切实提高税务注销核查工作的效率。
要加强税务注销办理过程的监督。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市场主体注销方面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优化完善和宣传辅导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指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