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效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河源市税务局决定:在原有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地点的基础上,增设以下办理地点,具体包括: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和连平县5个县级单位。
一、业务下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应税车辆的纳税申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车辆的免税申报业务。
二、基本原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免税申报适用“同城通办”原则,在河源市范围内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地点。
三、其他说明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的公告》(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