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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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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调整办法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2020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按《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按规定设定参数,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顺利参保缴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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