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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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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9]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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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重新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当前一项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的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迅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2、重新规定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税额,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3、经报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云府办函[1999]66号),我市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时限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云府办函[1999]66号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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