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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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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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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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