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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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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云府函〔201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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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市由1-10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从九级调整为五级。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相当地区税额标准相当。保持适当梯度,避免出现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

三、根据我市财力实际,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三年调整到位。

四、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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