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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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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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