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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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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的通知
肇地税发〔199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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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精神(粤地税发[1999]162号,见附件)和我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肇府函[1999]38号批复,见附件),我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从1999年1月1日起,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粤地税发[1999]162号

2、肇府函[1999]38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抄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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