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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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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地税发[200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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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局研究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总局《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我市确定为1.5%。即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我市从2006年9月1日起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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