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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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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的公告
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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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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