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肇庆市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