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执行口径的通知》(粤税发〔202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执行口径的通知(粤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