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贯彻落实部署,抓好各项推行工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提前筹划准备,确保2021年7月1日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业务交流和对各县(市、区)局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升一线人员的执行落实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要求及时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公开,同步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税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跟踪分析,配合扩大推行范围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重点关注事项,在税务总局公布的推行目录基础上,对税务证明事项的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税务证明事项,要及时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开展研究分析,确定清单并统一上报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税发〔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见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见附件2)文件精神和我省税务实际,省税务局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推行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式实行。各市(区)税务局和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的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借助各类宣传渠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力统筹推进,有效凝聚推行合力。要将推行工作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推行工作的最新要求融入到“三化”建设之中、体现在各税费种征收管理规程之中。法制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配合,共同形成推行合力。要注重上下机关之间的纵向联动,各市(区)税务局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主动下沉指导县(区)税务局做好各项落实落地工作。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妥扩大推行范围。要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事为导向,聚焦重点关注领域和事项,在税务总局公布的推行目录基础上,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税务证明事项的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事项,要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统一公告决定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更好地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