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