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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合规要求

日期:2017-05-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作者:

  我国在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税务合规要求,以抑制跨境经营企业通过不合理交易安排逃避国内纳税义务。 

  (一)转让定价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而确定的计价标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成本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通过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独立交易原则在此的体现是,各参与方根据协议安排按比例划分实际全部贡献成本的份额与其按比例划分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的份额相一致。 

  (三)受控外国企业 

  为防止居民企业利用海外投资延迟或逃避纳税义务,根据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相对于上述收入确认规则,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润则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税法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的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条款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前述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视同股息分配,计入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予以征税,已在境外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免。 

  为了简化判定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我国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四)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券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为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型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金融企业的标准为51,其他企业的标准为21 

  (五)一般反避税条款 

  为应对隐蔽的或者不可预见的避税可能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即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六)预约定价 

  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授权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事后调整,但手续复杂,税企成本都比较大。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企业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越来越受到关注,纳税人不可避免的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为此,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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