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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合规要求

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作者:

  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下文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有可能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一)居民身份认定条件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居民身份认定方式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在第一种形式下,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获得的来源于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性质的款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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