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
自2014年9月1日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均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数量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在计算间接持股比例时,不限制持股链层级,各种层级的持股链均应计入间接持股比例。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0%。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改变为不足10%。
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情况一览表
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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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需要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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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已在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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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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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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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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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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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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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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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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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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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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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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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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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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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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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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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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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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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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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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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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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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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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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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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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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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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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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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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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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提供的特定资料
“走出去”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了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常规资料外,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特定交易持续事项的信息报送
以下两类发生在2014年9月1日前的信息,在2014年9月1日后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与2014年9月1日以后的信息相关,如按照若干年前签订的对外贷款协议,企业当年应该从境外取得利息所得,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多年前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协议谈签信息。
2.发生在以前年度但属于2014年9月1日以后所在纳税年度的信息。由于有些信息项目具有累积和结转特征,当年度信息本身就包括实际发生在以前年度的信息(如上年年末资产、负债,可结转以前年度亏损、抵免余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