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基本要点
日期: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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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4.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5.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6.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7. 企业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详细内容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