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
【事项名称】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管理;
3.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以下统称香港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以下统称澳门会计师)资格满3年且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4.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3.《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办理材料】
注: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签注“与原件一致”。
【办理方式】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可现场递交执业登记材料,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海滨路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电话:020-39012366);也可由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代收执业登记资料,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对复印件与原件核验一致后,将执业登记材料扫描件发送国家税务总局南沙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执业登记申请,并邮寄纸质材料。
【办理时间】
1.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办理时限: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执业前,向税务机关递交执业登记资料。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经核予以执业登记的,反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通知书》,赋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号。不予执业登记的反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事项名称】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参照本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
1.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
2.合伙人或股东之一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3.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含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4.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5.《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办理材料】
注: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方式】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递交资料电子件,线上审核受理。
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1.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时限: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税务局递交资料。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经核予以行政登记的,反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不予行政登记的反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1.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
2.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担任合伙人或股东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总体情况报告时, 同时向广东省税务局报送本机构内全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情况。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1.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