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头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认定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发布时间:2019-08-21 09:42: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1月1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