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人民政府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示范作用,持续规范退库流程,切实提升退库业务办理质效,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汕头市税款退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22年04月15日
汕头市税款退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提高电子退库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第四条 税款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电子退库和手工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退库工作。税务机关、国库、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退库。
第八条 税收征管系统为国家税务总局推广使用的金税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推广使用的各税务征管平台。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退库结果,监督税款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和其他方式告知纳税人可办理多缴税金退还税款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申请退库,视同纳税人已填写退税申请,可以由税务机关发起退税手续。
第十四条 税款退库按受理途径不同分为线上申请、线下申请,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发起申请的为线上申请,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申请的为线下申请。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按财税及国库相关退税制度要求提供退税申请相关资料,规范填写申请退税理由。
第十五条 退税核实部门应明确区分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并分别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属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由退税核实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审批,收入核算部门应当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经核实不能办理退库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在受理10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原因。适用税收征管系统简易退税流程的业务,由具备涉税费事项审核岗的退税核实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发送国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对手工退税业务的流转可以使用《退税内部流转记录表》(见附件1)。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涉及不同科目间抵扣的应同时到国库部门办理退抵欠调库业务。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收入核算部门在开具退库凭证时,应复核《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中所显示的退库性质、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相关项目内容与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相关退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复核不一致的,应将退税申请的相关资料及时退还给退税核实部门处理。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复印时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等字样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退税申请资料可加盖经营者个人指模。遇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负责人指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统一规范退库业务资料,包括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资料、税务部门各类退税文书的审批内容(退税申请理由、审批意见等模板见附件2),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辅导纳税人填报退库申请。
对于纳税人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退库申请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在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后,及时粘贴条形码,并扫描纳入电子档案管理,并在退税文书中注明电子档案编码。
第十九条 税款退库以电子退库为主,确实因纳税人原因或系统等原因无法办理电子退库的,以手工退库方式办理退库手续。
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由税务机关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应把退税申请书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的,必须把《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信息相关联。
各类电子退库申请资料传递要求:
(一)减免退税、误收退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退库申请资料报文向国库传递原缴库信息。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暂不向国库提供原缴库信息(包括电子、纸质形式,下同);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不向国库传递原缴库信息。
(三)对于出口退税、减免退税业务、除电子退库申请资料,电子收入退还书外,税务机关仅在第一次办理业务时向国库提供出口退税计划或减免政策文件,不再提供其他资料,但应通过电子退库申请资料报文传递减免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四)更正申报产生的误收退税,因金税三期系统暂无法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传递原缴库信息,退税核实部门应在电子退库申请资料注明审批意见。
(五)对于登记变更、纳税人灭失等原因带来的退库申请人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或账户注销等原因带来的退库申请人与退库收款人不一致等异名退库业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环节采集相关情况,退税核实部门应在电子退库申请资料注明审批意见,并通过电子退库申请资料报文传递国库。
(六)其他未列明电子退税类型申请资料传递要求,由税务机关、国库另行协商确定。
国库收到电子退库信息和所附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按审核情况作相应处理:审核无误的,于审核当日或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将应退款项退给退库申请人;审核发现资料不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税务部门联系并说明情况,税务部门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与现行制度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退库信息和所附申请资料退还给税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负责退库资料管理、审批及复核等工作。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表明税务机关已完成相应审批流程且同意退库,国库根据退库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及时办理退库。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与申请退款的纳税人名称一致的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由办理退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确认的国有银行,下同)领取退还税款。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第二十三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退付利息条件的,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付税款金额及利息的审核意见,县(区)以上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凭此办理多缴税款及利息的退付手续。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后,需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及应退利息金额。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由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应退税款金额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金额及滞纳金的审核意见,县(区)以上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凭此办理税款抵扣手续,税务机关抵扣后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应退利息金额、抵扣的欠税金额、抵扣的滞纳金金额及抵扣日期;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五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二十六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迁移后需办理退库业务时,纳税人提供的原完税凭证的入库预算级次与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更后办理退库业务时,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原入库税款的预算科目办理退库手续,由此造成纳税人注册类型与税款预算科目不匹配的情况,税务机关可针对该条退库信息通过更正纳税人注册类型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应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办理调库手续。按照凭证方式不同分手工和电子两种调库方式。退库办理部门可选择填开纸质《更正(调库)通知书》加盖预留印鉴,连同相关依据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或在征管系统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等信息,连同相关依据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国库业务应加强对账,当发现双方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调库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红字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办理电子更正调库业务时,税务机关应在征管系统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等电子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更正调库。
对税款退库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差错事项,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税务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二十九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金额超300万元或者单笔应退税款金额超1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市税务机关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3)。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款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退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税收会计电子档案,必须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