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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即问即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9-21 17:5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对纳税人开展宣传辅导,广东省税务局收集整理了资源税法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具体如下:

一、资源税法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自1984年资源税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资源税立法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调整,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资源税法。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税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产品都在资源税法中一一列明,其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已经发现的所有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法按不同的资源税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9个税目,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等。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调控,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三、资源税法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新变化:

一是简并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现行资源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要填写折算率、换算比、平均选矿比等,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申报表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纳税人填写这些数据。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资源税法规定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我省资源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资源税法确定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9个税目的税率,其余155个税目授权各省在规定幅度确定税率。按照资源税法的授权,我省税率确定的方式如下:

一是将我省现行的29个税目的税率,遵循直接平移的原则,确定了铁、金、铜等29个税目的税率,因银、锑税率平移后低于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下限而上调至税率下限。

二是考虑到砂石市场影响因素较多,价格波动较大,为更好地体现资源价值与税收变化的关系,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由现行的从量申报缴纳改为从价申报缴纳,并将税率适当上调。

三是其他税目的税率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的上限和下限的中值确定。

五、为何每一个税目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了税率?

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同一税目实行原矿和选矿差别税率,一般选矿税率低于原矿。其中,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经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六、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目?

纳税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对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选择适用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如《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无法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目名称完全对应,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矿产品种类确定税目。如纳税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法确定适用税目的,纳税人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七、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我省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八、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以铁矿为例进行说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九、花岗岩碎石用于建筑砂石是否适用砂石的税目申报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按照上述规定,如纳税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开采矿种为花岗岩的,属于可区分原生岩石矿种情况,应按花岗岩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应按砂石申报缴纳资源税。石灰石、大理石、片麻岩、凝灰岩及其他岩石矿种碎石存在相同情况的,也不应按砂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资源税?

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十一、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十二、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三、资源税法有哪些减免税政策?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哪些办税资料?

资源税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损失金额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留存备查资料。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可以说明开采尾矿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6.继续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任何资料。

除此之外,资源税法及相关政策还规定其他关于油气、煤炭开采方面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从办税指南中了解详细内容。

十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办理?

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原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

十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十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以上的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例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十七、资源税是按月还是者按季申报缴纳?

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十八、海上原油、海上天然气是否适用我省制定的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政策?

海上原油、海上天然气属于中央收入,管辖权在中央,我省制定的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海上原油、海上天然气。

十九、在资源税法实施后,我省是否开征水资源税?

资源税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目前,水资源税正在10个河北等省市试点,我省未被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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