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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16:17: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所称“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住房转让特殊情形如拍卖、受赠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公告,今后国家对其他转让住房特殊情形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也不适用本公告。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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