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所称“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住房转让特殊情形如拍卖、受赠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公告,今后国家对其他转让住房特殊情形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也不适用本公告。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