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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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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
发布时间:2018-07-30 15:14: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原件。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

重要提示:

1.5人以上(含5人)的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工伤申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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