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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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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全责征收之前的社保欠费数据核销
发布时间:2018-07-30 15:22: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欠费核销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税务机关核销社保费征管系统中相应的欠费数据(适用于已迁移入税务机关征收系统的全责征收之前欠费数据)。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原件。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欠费核销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核销欠费数据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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