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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函〔2022〕208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4:04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县(市、区)医保局、教育局、税务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22〕32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参加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参保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学校应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收集学生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附件1),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参保或变更登记。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生自行在户籍地参保。

(二)停保减员。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及时采集毕业生数据,协助办理停保减员手续,确保毕业生离校后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正常参保。对于毕业后因实习、休假、出国等原因非正常在校但仍保留学籍的,要及时通知参保缴费。

(三)统一缴费。统一参保学校在完成参保登记后,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税务机关渠道统一将所代收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入库,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费的,不再补缴。

(四)统计存档。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对拒绝在本校统一参保的在校学生重点动员,并核实具体原因(如已在市外户籍地参保、已在市内户籍地参保等),并做好统计及存档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未组织统一参保缴费的,由各学校负责统计在校学生参保情况,争取在校学生参保全覆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五)推广医保电子凭证。为切实方便广大参保人到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查询医保政策等,各学校应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力度,提倡学生家长激活医保电子凭证,针对老人和儿童等无手机人群,由家长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通过亲情账号添加家庭成员的方式帮助家中老年人和儿童进行激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校长是在校学生参保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提前部署,把该项工作作为学校年度常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管理部门和具体经办人。

(二)加强协作,形成强大合力。医保、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报送数据和共享信息(详见附件2),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培训,强化联动,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实现“同频共振”,共同推进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征缴标准和待遇政策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利用海报、宣传单张、广播及网络等形式,派发致家长一封信、致学生一封信(详见附件3、附件4),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学生及家长参保意识,切实提高学生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附件:1.汕尾市在校学生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模板

    2.汕尾市在校学生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度表

    3.致家长一封信

    4.致学生一封信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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