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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大粤网:“党性锤炼+为民服务” 实现征纳矛盾就地化解
——汕尾税务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枫桥经验”成效凸显
发布时间:2022-01-13 14:51:48来源:腾讯·大粤网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汕尾税务部门主动为我们提供优质的税法援助服务,真是太暖心、太给力了!”202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一楼大厅传来了纳税人的赞美声音,深圳市春凯控股有限公司、汕尾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将一面印有“办实事解民忧 税法援助暖人心”的锦旗赠送上门。

汕尾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送上锦旗

据悉,2021年10月,该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因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涉税事项存在争议且土地权益未能如期过户。汕尾市税务局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并及时主动与各方沟通处置,推动该公司的税款顺利入库,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顺利解决,成功化解了该公司的涉税矛盾。

一直以来,汕尾税务高度重视税法援助工作,以“党性锤炼+为民服务”为抓手积极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有关“枫桥经验”和省税务局有关“我为群众办实事”部署要求。市税务局党委书记亲抓制度建设,并多次参与制度建设研讨会中。而成立一支由37名优秀党员组建的服务先锋队、成立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和红色故事宣讲团、开展百名税务党员“学党史、颂党恩”经典诵读活动、邀请彭湃烈士之孙、彭士禄院士之子讲述“忠于理想的两代人”的故事......这些举措都是汕尾税务部门紧紧抓住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锤炼党性、为民服务的先手棋。

2021年,汕尾税务部门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将“枫桥经验”运用到税收实践中。自2021年建立税法援助制度以来有效化解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税费矛盾争议3件,化解矛盾争议满意度100%。

和谐的征纳关系,离不开机制制度的保驾护航。近年来,汕尾税务是怎么践行“枫桥经验”+“税务服务”双结合模式,持续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

税法援助:做纳税人的“主心骨”

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的涉税维权服务,是将征纳矛盾解决在萌芽的关键。2021年,汕尾税务部门出台税法援助制度,顺利解决了包括法院判决或裁决的涉税事项纠纷事件、进出口协查函件回复、不动产过户疑难等问题,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涉税权益保驾护航。同时,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市、县两级实体税法援助中心,收到了社保民生、税收优惠落实、税收征管和涉税举报等方面诉求,为纳税人解决问题98个。

汕尾税务部门设立“法律教授工作室”“法律顾问工作室”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法援助

光是提供税法援助还不够,汕尾税务部门还在工作中探索建立税法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税企矛盾进行梳理。重点研讨社保费、稽查办案等涉税争议,把税法援助融入到工作中的各环节,确保纳税人主体地位得到更好的尊重和维护。

“首违不罚”:彰显柔性执法温度

“刚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就马上忧心忡忡地赶来税务局了。后来税务工作人员告知我,因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在办税服务厅的刘小姐对税务部门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表示感谢。自2021年“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实施以来,汕尾税务以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秉承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对同时满足“首次违反”“违法后果轻微”“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素的行为实施“首违不罚”。2021年全市税务系统“首违不罚”共1613件,大大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汕尾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于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税务专区开展工作调研,现场倾听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诉求

汕尾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来我们将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以柔性执法理念降低纳税人负担,促进提升税法遵从度,为汕尾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人才“引擎”:保障执行显效力

好的制度,必须要有好的人才助推落地。近年来,汕尾税务突出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尤其是税收法律人才,全市税务系统共有11名税务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目前,共有6名具有国家司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为汕尾税务税收法律援助中心成员,为税法援助增添了新引擎。

税务工作人员宣传普及发票开具知识,积极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好钢用在刀刃上,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援助中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拟作出的行政诉讼答辩书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了必要参考。同时,他们还负责向行政相对人解释税法,妥善调解税收争议,有效解决了房地产公司计税依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合同审核事项等问题。

凭借外力行好船。汕尾税务部门还设立了“法律教授工作室”,聘请税务总局党校税务行政执法研究中心教授任法律顾问,大大降低了税务执法风险。通过专业化服务,将普通税费争议就地化解,推动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力量下沉,将执法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复议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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