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