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规定,为推进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实施,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征集范围由广州、珠海市扩大至全省,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按照41号公告规定,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41号公告同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效果,在总结上一阶段广州、珠海市征集退税商店的基础上,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组决定将征集范围扩大到其他地级市。因此,本公告对退税商店征集范围进行扩大。
三、4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因此,本公告明确: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四、41号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因此,本公告明确: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退税商店备案情况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广东省国税局及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