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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9 17:27: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省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办法》内容的重点

《办法》主要明确了我省城乡“两险”按照“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包括:

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变更、注销,采集缴费人银行账户信息,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记账,退费办理,以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城乡“两险”的征收、委托代征,将已征收的费款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票证开具,报表编制,退费受理、缴费查询。

三、《办法》落实的措施要求

《办法》明确了城乡“两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征收划解、对账记账、退费处理等具体业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以“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贯彻落实,目的是既要确保城乡“两险”的顺利征收,又要不改变缴费人原有的业务办理做法,实现不跑腿或者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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