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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6 17:22:00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央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及部省战略合作协议的授权,2021年12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1〕31号),在大湾区9市和汕头(2022年3月申请试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点,取得较好成效,得到人社部失业保险司高度肯定。因粤人社规〔2021〕31号文件有效期2023年底将到期,鉴于人社部正在研究平台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综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地市人社局等意见,将粤人社规〔2021〕31号文件稍修改后延续实施2年。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办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实现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规范我省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待遇核发工作,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同时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积累经验,提供可以借鉴的样板。

三、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补齐短板、合理负担、抓住关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总则。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二是确定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并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四是提出参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参保缴费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办理参保手续地点、机构、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三是明确缴费期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后职责;四是未按时申报缴费的情形处理;五是对自愿停止参保情形的规定;六是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关职责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待遇的途径、所需资料等;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五是灵活就业人员多平台就业情形处理;六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七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相关情形;八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市之间转移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处罚进行明确;三是明确本规定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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