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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8-16 09:2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此次制发《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彩票事业持续较快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支持我国彩票事业发展,国家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彩票品种日益丰富,游戏规则趋于多样,为便于购彩者进一步了解彩票中奖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发布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公告》发布后,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如何界定彩票一次中奖收入?

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四、电脑彩票兑奖金额超过多少元的中奖人需要登记信息?

综合考虑购彩者兑奖便利性、彩票机构开展登记信息工作需要等因素,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五、彩票机构如何为中奖人办理申报?

彩票机构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六、《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公告》规定执行。《公告》实施后,彩票游戏规则涉税条款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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